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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年限及定期检验周期

更新时间:2021-04-09      点击次数:2878
  常见移动式气瓶使用年限及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按照《气瓶充装与安全》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R0006-2014)具体分类如下:
 
  1)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15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2)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所有气瓶出厂后,都需要进行周期性检验,不同的气瓶有着不同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标准,具体分类如下: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将上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 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检验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规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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